(二0一一年三月三曰修改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岳飞后裔联谊会
英文名:Yue Fei’S Descendant Society
第二条 性质: 学术研究、文化交流、文化遗产发掘、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前提下,学习研究和弘扬岳飞“尽忠报国”伟大的爱国主义思想以及“文官不爱钱,武官不惜命”的高风亮节、“忠孝两全”的中华名族传统美德。
第四条 接受民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地址:驻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① 开展岳飞和岳飞文化的理论研究,丰富新时期爱国主义的思想内涵;
② 广发宣传和弘扬民族英雄岳飞“尽忠报国”的伟大爱国主义思想,“文官不爱钱,武官不惜命”为官清廉的高风亮节,“忠、孝、节、 义”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和谐发展;
③ 联系海内外岳飞后裔及其学术组织,开展岳飞思想文化的研究与交流,组织开展岳飞和岳飞文化的各类纪念活动;
④ 搜集、挖掘、整理有关岳飞及其后裔的文化遗产;
⑤ 出版发行各类图书、影视作品等;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资格:凡岳飞后裔在自愿条件下,均可成为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以地域或支系群体组成的团体会员两类。
第八条 申请条件
①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② 能够积极参加本社团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① 提交入会申请;
② 经秘书处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①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②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③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④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⑤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①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②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③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④ 按规定交纳会费;
⑤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触犯法律或违反本团体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理事是由团体会员民主推举的负责人,他们是当然的理事会成员。
理事会的职权
① 制定修改章程;
②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理事;
③ 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④ 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工作方针和规划;
⑤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⑥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⑦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⑧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⑨ 审议和决定提案及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理事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根据会长的提名,选举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理事会的决议、筹备召开新一届的理事会和行使第十四条第五、七、八、九、十项的职权。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清正廉洁、作风正派、政治素质好;
②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③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④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⑤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秘书处行使以下职权。
①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②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③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④ 处理其他正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清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人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决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协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11年3月3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